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
進一步加強安全培訓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監總培訓〔2013〕8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局: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19號,以下簡稱《決定》)精神,進一步加強安全培訓管理工作,確保安全培訓機構資格認可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后安全培訓工作有序開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決定》發布之日起,各省級安全監管局、煤礦安監局不得再組織審批新的安全培訓機構資格,也不得以其他形式變相審批,確保《決定》各項要求不折不扣得到貫徹落實。同時,要積極采取措施,繼續發揮現有安全培訓機構作用,保證培訓工作不間斷、培訓秩序不混亂。
二、各級安全培訓監管機構要繼續按照安全培訓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有關安全培訓機構資質認定的除外)要求,深入宣傳貫徹落實《國務院安委會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培訓工作的決定》(安委〔2012〕10號),扎實開展安全培訓工作,督促各類企業認真履行安全培訓主體責任,強化安全培訓基礎建設,切實擴大安全培訓覆蓋面,切實做到高危行業企業全覆蓋。
三、要盡快轉變安全培訓管理方式,加強安全培訓機構從業行為監管,督促安全培訓機構按照安全培訓大綱要求開展教學,引導安全培訓機構重視社會效益,自覺改善條件,加強過程管理,有效提高安全培訓質量。
四、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正在研究制定安全生產資格考試管理辦法,推動建立全國安全生產資格考試管理體系。各省級安全培訓監管機構要按照職責分工,健全本地區安全生產資格考試工作制度,加強考試機構和考試點建設,進一步推進教考分離,提高工作實效。
五、各級安全培訓監管機構要進一步細化企業安全培訓執法檢查項目,依法嚴懲安全培訓違法違規行為。要將持證上崗和先培訓后上崗制度落實情況納入“打非治違”、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和生產安全事故調查的重要內容和重點環節,嚴肅追究有關企業和培訓機構安全培訓不到位的責任,推動安全培訓工作創新開展。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2013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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