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18日,陜西勉縣定軍山鎮水磨灣, 國道108勉縣段一級公路改擴建工程 SG-3 標,漢江2號大橋架橋機在作業過程中突然發生解體傾覆,造成5人死亡、4人重傷、3人輕傷。其中,項目經理、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監在事故中身亡。
據陜西漢中市應急管理局發布的事故調查報告顯示,追責11個單位共34人!
項目經理
姚某,男,30歲,銀河公司國道108漢中至勉縣公路擴建工程漢江2號大橋上跨陽安鐵路工程管理服務項目部項目經理,是漢江2號大橋2、3、4跨混凝土箱梁架設施工的實際組織、指揮者,身為施工現場主要負責人,忽視自身安全,貿然進入危險作業區域,導致自身身亡,對事故負主要責任。本應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鑒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
公司法定代表人
崔某賢,男,55歲,銀河公司法定代表人,違規承攬工程施工服務項目;拍板決定使用中北公司引入的張坤施工隊及其架橋機;身為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忽視自身安全,貿然進入危險作業區域,導致自身身亡,對事故負主要領導責任。本應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鑒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
總監理工程師
王某霞,女,38 歲,豫路公司國道 108 勉縣段(新街子六一村至武侯鎮水磨灣)一級公路改擴建工程 JL-5 合同段總監理工程師。鑒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
以下是調查報告內容(部分摘取):
國道108勉縣段一級公路
改擴建工程 SG-3 標段漢江 2 號大橋
“7.18”架橋機坍塌較大事故調查報告
事故發生經過
2019年7月18日14時0分,張某架橋隊作業人員在姚某指揮下開始架設2跨左幅1號梁(重95t)。人員分工為:楊某建操作控制手柄,董某紅(前端)、史某江(后端)觀察瞭望,王某永、楊某武負責從梁場向現場運梁。
14時10分,勉縣縣委領導在勉縣交通運輸局局長陳某勤、銀河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某賢等人的陪同下,到達2跨架橋機右側(右幅橋面)視察重點項目建設進展情況。銀河公司項目部經理姚某,西安利天公司監理員路某安,豫路公司總監理工程師王某霞,項目管理處職工譚某軍、付某平、季某、齊某鵬以及中北公司SG-3標項目部支某睿、肖某、胡某安、王某濤、李某博等10多人均聚集在2跨右幅架橋機附近。
14時20分,1號梁在2跨左幅3號梁上方縱移到位。
14時25分,架橋機吊掛1號梁橫移至2跨左幅1號位準備下降就位時,伴隨著“咔嚓”響聲,架橋機左前支腿鋼筒支撐銷軸突然脫落,左支撐鋼筒回縮下沉,1號箱梁以箱梁幾何重心為中心逆時針旋轉,架橋機向右側甩尾,帶動架橋機右主梁桁架連同右前支腿前沖約5m脫離2號橋墩蓋梁懸空墜落,左支撐鋼筒斷裂向右后方傾倒,架橋機瞬間傾覆解體。因主梁的旋轉使吊載的1號梁后部與已就位的3號梁刮擦纏繞,1號梁將3號梁拽出橋墩蓋梁一同墜落橋下在建的陽安鐵路二線軌道上。解體后向右滾轉傾翻的架橋機右主梁桁架前端將王某霞、譚某軍、崔某高賢、姚某、付某平、董某紅、季某、王某濤、肖某9人砸中壓在橋面上,齊某鵬、胡某安、李某博3人在閃避中不同程度軟組織擦傷。
14時50分左右,119消防救援隊伍和120急救人員到達事故現場,將姚某、付某平、董某紅、季某、王某濤、肖某、齊某鵬、胡某安救出送勉縣人民醫院救治,李航博自行到醫院檢查并住院治療。姚某、付某平送醫途中經檢查已死亡。
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1.事故架橋機左前支腿鋼筒支撐銷軸安裝不當,在架橋機運行中逐漸退出脫落,導致架橋機在負重狀態下突然失穩傾覆解體。
2.事故架橋機購置于2011年5月,事故發生時已使用8年之久,未按《架橋機安全規程》(GB-26469-2011)規定進行安全評估,金屬結構件銹蝕、磨損嚴重,有多處改動、焊接加固、維修痕跡,多處安裝不符合規范要求,部分金屬結構有陳舊性斷裂,架橋機整體安全性能較差,已不具備基本的安全技術條件。
(二)間接原因
1.資料造假,違規安裝、使用特種設備:
(1)張坤2011年5月購買河南省路遠建筑設備有限公司QJLY30-120型架橋機,隨機資料丟失后,通過民權中泉路橋設備有限公司內部人員獲取“民權中泉路橋設備有限公司”《架橋機合格證》(2018年2月)、《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許可證》、《WJQ120-30A3型架橋機產品安裝使用說明書》和圖紙,加蓋偽造的“民權中泉路橋設備有限公司”印章,以舊充新,以假充真,承攬橋梁架設工程活動,并非法從事特種設備安裝。
(2)中北公司SG-3標項目部編制的《漢江2號橋架梁施工方案》,未對漢江2號大橋架梁使用的架橋機安全技術條件、安裝單位、安裝人員和操作人員資格提出明確要求;未嚴格審查張坤施工隊及其架橋機的合規性,違規將架梁工程項目分包給張坤;利用張坤提供的假資料,辦理《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告知書》;組織張坤招聘的楊玉建等不具備特種設備安裝資格的人員以“民權中泉路橋設備有限公司”的名義非法安裝架橋機;使用張坤提供的虛假的“民權中泉路橋設備有限公司“空白安裝文書編造安裝資料申請監督檢驗,騙取合格結論;未辦理架橋機使用登記即投入使用;默許楊玉建等人無證上崗,操作特種設備從事架梁作業。
(3)銀河公司施工資質與其承擔的建設工程施工項目不符;制定的《漢江2號大橋上跨陽安鐵路工程(K89+735)架梁專項施工方案》未對架橋機安全技術條件和操作人員資格等要素提出明確要求,違反中國鐵路西安局集團有限公司對《架梁專項施工方案》的審查意見中對架橋機型號要求等規定,違規使用張坤施工隊的架橋機和無證作業人員;
2.違規監檢,結論失實:
質檢中心未遵守《起重機械安裝改造重大修理監督檢驗規則》(TSG7016-2016)規定對架橋機安裝過程進行監督檢驗:未對資料和實物審查確認,未發現該架橋機資料造假、資料與實物不符的重大問題;未發現中北公司SG-3標項目部和張坤冒用“民權中泉路橋設備有限公司”特種設備安裝資質組織不具備安裝作業資格的人員安裝架橋機的違法行為;未對架橋機安裝主要環節(如空載試驗、額定荷載試驗、靜荷載試驗、動荷載試驗和過孔試驗等)進行現場監督,未發現架橋機左前支腿支撐銷軸安裝不當,主要受力構件存在私自改裝維修的重大隱患;違規出具《特種設備檢驗工作意見通知書》,檢驗結論嚴重失實。
3.現場管理混亂:漢江2號大橋2、3、4跨架梁施工位置特殊、環境復雜,參與各方對其安全風險缺乏足夠的認識,沒有建立統一的組織指揮機構,沒有制定統一的管控措施和應急預案,各自為政,致使大量與作業無關人員貿然進入架梁作業危險區域,導致事故后果擴大。
4.建設項目參建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
(1)中北公司SG-3標項目部總工程師閆某東、項目經理黃某軍先后因事長期離開工地,不到崗履職,中北公司未及時對項目部主要組成人員進行調整,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缺失;中北公司對SG-3標項目部違規分包行為失察。
(2)銀河公司沒有同中北公司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未落實雙方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3)張某承攬漢江2號大橋架梁施工,未堅守現場履行施工管理職責。
(4)豫路公司JL-5駐地監理辦對中北公司SG-3標項目部總工程師閆某東、項目經理黃某軍長期離開工地不到崗履職的問題未及時制止和糾正;未嚴格審查漢江2號大橋架梁使用的架橋機安全技術條件、安裝單位、安裝人員和操作人員資格,批準中北公司SG-3標項目部編制的《漢江2號橋架梁施工方案》。
(5)西安利天公司國道108漢中至勉縣公路擴建工程漢江2號大橋上跨陽安鐵路工程監理站未嚴格審查漢江2號大橋2、3、4跨架梁施工使用的架橋機安全技術條件和操作人員資格,批準銀河公司編制的《漢江2號大橋上跨陽安鐵路工程(K89+735)架梁專項施工方案》;對銀河公司違反中國鐵路西安局集團有限公司對《架梁專項施工方案》審查意見的違規行為未及時發現并予以糾正;對銀河公司與中北公司協調配合缺失,現場安全管理混亂的隱患失察。
(6)國道108勉縣段一級公路改擴建工程項目管理處對參建單位協調不夠,監督不力,對各方違法違規行為失察失管。
5.安全監管不到位:
(1)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未認真履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職責,對事故架橋機安裝、是否按規定監督檢驗和使用情況監督不到位。
(2)勉縣交通運輸局未認真履行行業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對道路交通建設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監管工作不到位。
(3)市交通質監站未認真履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職責,對施工安全監督檢查工作不到位。
6.漢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市質檢中心違規監督檢驗失察失管。
7.中共勉縣縣委、縣人民政府未認真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原則,對重點項目建設安全生產工作領導不力。
事故性質
通過對事故原因的分析,事故調查組認定:該事故是一起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的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應汲取的教訓
1.部分特種設備安全監管法律法規和規范要求滯后,已不能適應特種設備生產、安裝維修改造、使用及監管工作的需要,導致特種設備市場造假猖獗,以舊充新、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張冠李戴,給特種設備安全生產帶來極大的威脅。
2.特種設備監管和監督檢驗人員從數量和質量上都難以滿足特種設備市場發展的需要;監督檢驗機構質量保證體系有待健全,檢測檢驗人員職業操守有待提高。
3.使用特種設備的建筑施工單位對特種設備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知之甚少,出于趕工期、降成本的本能,忽視特種設備特有的危險性,圖省事,憑僥幸,不惜弄虛作假使用不符合安全技術條件的特種設備。
4.建筑施工現場安全管理混亂的問題未得到根本扭轉。
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處理意見
(一)責任單位(11個)
1.中北公司:中北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條、第四條之規定;中北公司SG-3標項目部編制的《漢江2號橋架梁施工方案》未對漢江2號大橋架梁使用的架橋機安全技術條件、安裝單位、安裝人員和操作人員資格提出明確要求,未嚴格審查張坤施工隊及其架橋機的合規性,違規將架梁工程項目分包給張坤,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利用張坤提供的假資料,辦理《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告知書》;組織張坤招聘的楊玉建等不具備特種設備安裝資格的人員以“民權中泉路橋設備有限公司”的名義非法安裝架橋機;使用張坤提供的虛假的“民權中泉路橋設備有限公司”空白安裝文書編造安裝資料申請監督檢驗,欺騙檢測檢驗機構;未辦理架橋機使用登記違規投入使用;默許楊玉建等人無證上崗,違規操作特種設備從事架梁作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二十四條、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九條之規定;未與銀河公司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未落實雙方安全生產管理責任,未對架梁作業危險區域進行嚴格警戒和有效管控,大量無關人員違規進入架梁作業危險區域,導致事故后果擴大,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應對事故負主要責任。建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暫扣中北公司《安全生產許可證》并責令其停業整頓90日;建議由漢中市應急管理局依法對中北公司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建議納入《陜西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
2.銀河公司:是漢江2號大橋2、3、4跨混凝土箱梁架設施工的實際組織、指揮者,制定的《漢江2號大橋上跨陽安鐵路工程(K89+735)架梁專項施工方案》未對架橋機安全技術條件和操作人員資格等要素提出明確要求,違反中國鐵路西安局集團有限公司對《架梁專項施工方案》的審查意見中對架橋機型號的規定,違規使用張坤施工隊的架橋機和無證作業人員,違反《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九條之規定;銀河公司沒有同中北公司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未落實雙方安全生產管理責任,雙方均未對架梁作業危險區域進行嚴格警戒和有效管控,大量無關人員違規進入架梁作業危險區域,導致事故后果擴大,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應對事故負主要責任。建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并責令其停業整頓120日;建議由漢中市應急管理局依法對銀河公司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建議納入《陜西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
3.豫路公司:JL-5駐地監理辦對中北公司SG-3標項目部主要成員長期離開工地不到崗履職的問題未及時制止和糾正;未嚴格審查漢江2號大橋架梁使用的架橋機安全技術條件、安裝單位、安裝人員和操作人員資格,違規批準中北公司SG-3標項目部編制的《漢江2號橋架梁施工方案》,未盡監督職責,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九條之規定,應對事故負監督責任。建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業整頓90日;建議納入《陜西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
4.西安利天公司:國道108漢中至勉縣公路擴建工程漢江2號大橋上跨陽安鐵路工程監理站未嚴格審查漢江2號大橋2、3、4跨架梁施工使用的架橋機安全技術條件和操作人員資格,違規批準銀河公司編制的《漢江2號大橋上跨陽安鐵路工程(K89+735)架梁專項施工方案》;對銀河公司違反中國鐵路西安局集團有限公司對《架梁專項施工方案》審查意見的錯誤行為未及時發現并予以糾正;對銀河公司與中北公司協調配合缺失,現場管理混亂的隱患失察,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九條之規定,應對事故負主要監督責任。建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上級公司鄭州中原鐵道建設工程監理有限公司停業整頓120日;建議納入《陜西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
5.市質檢中心:檢測檢驗質量管理體系不健全,未遵守《起重機械安裝改造重大修理監督檢驗規則》(TSG7016-2016)規定對架橋機安裝過程進行監督檢驗:檢驗人員未對資料和實物審查確認,未發現該架橋機資料造假、資料與實物不符的重大問題;未發現中北公司SG-3標項目部和張坤冒用“民權中泉路橋設備有限公司”特種設備安裝資質組織不具備安裝作業資格的人員安裝架橋機的違法行為;未對架橋機安裝主要環節(如空載試驗、額定荷載試驗、靜荷載試驗、動荷載試驗和過孔試驗等)進行現場監督,未發現架橋機左前支腿支撐銷軸安裝不當、主要受力構件存在私自改造、維修的重大隱患;違規出具結論嚴重失實的《特種設備檢驗工作意見通知書》,致使事故架橋機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未能及時暴露,誤導監管部門和相關單位的工作,造成嚴重后果,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之規定,應對事故負主要監督責任。建議漢中市監察委員會對市質檢中心進行專項監察,對其領導班子進行問責;建議責成市市場監管局對其進行全面整頓,并在2019年度綜合考核中實施一票否決。
6.國道108勉縣段一級公路改擴建工程項目管理處對參建單位協調不夠,監督不力,對各方違法違規行為失察失管,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四條之規定,應對事故負管理責任。建議勉縣監察委員會對其進行問責;建議責成其向勉縣人民政府寫出書面檢討。
7.勉縣市場監管局:未正確履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職責,對事故架橋機安裝、監督檢驗和使用情況監督檢查工作不到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五十七條、《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五十三條之規定,應對事故負監管責任。建議勉縣監察委員會對其領導班子進行問責;建議責成其向勉縣人民政府寫出書面檢討。
8.勉縣交通運輸局:未認真履行行業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對建設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監管工作不到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條之規定,應對事故負監管責任。建議勉縣監察委員會對其領導班子進行集體誡勉談話;建議責成其向勉縣人民政府寫出書面檢討。
9.市交通質監站:市交通質監站未認真履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職責,對施工安全監督檢查工作不到位,違反《陜西省交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實施意見》相關規定,應對事故負一定監管責任。建議責成市交通局對其領導班子進行警示提醒、批評教育。
10.漢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辦理告知后,將告知單抄送市質檢中心,并通知勉縣市場監管局依據有關法規對該架橋機進行監管,但對市質檢中心違規監督檢驗有失察失管之處,應對事故負一定監管責任,建議責成其向漢中市人民政府寫出深刻書面檢討。
11.中共勉縣縣委、縣人民政府:未認真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規定,對重點項目建設安全生產工作領導不力,應對事故負領導責任。建議責成中共勉縣縣委、縣人民政府分別向中共漢中市委、漢中市人民政府寫出深刻書面檢討。
(二)責任人(34人)
1.建議追究刑事責任的責任人7人(其中2人死亡免于追究)
(1)張某,男,31歲,河南民權縣人,事故架橋機所有權人。該架橋機購置于2011年5月,事故發生時已使用8年之久,未按《架橋機安全規程》(GB-26469-2011)規定進行安全評估,私自改造主要受力構件,安全技術檔案缺失,冒用其他架橋機生產單位的隨機資料,利用已不能滿足基本安全技術條件的特種設備承攬工程施工項目;冒用其他架橋機安裝單位資質、格式文書,非法組織特種設備安裝;承攬漢江2號大橋架梁施工任務,不堅守現場履行施工管理職責,安排不具備特種設備操作資格的人員從事特種作業,造成嚴重后果,對事故負主要責任。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已被勉縣公安局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2)楊某建,男,55歲,河南民權縣人,事故架橋機操作手。非法從事特種設備安裝和操作,造成嚴重后果,對事故負直接責任。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已被勉縣公安局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3)支某睿,男,32歲,陜西西安未央區人,中北公司SG-3標項目部副經理,在原項目經理黃擁軍于2018年底離開項目部后主持項目部工作。在將漢江2號大橋混凝土箱梁架設任務分包給張坤時,未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認真審查架橋機安全技術條件,使用張坤提供的虛假架橋機隨機資料辦理架橋機安裝告知書;組織張坤安排的不具備特種設備安裝資格的人員安裝架橋機,利用張坤提供的虛假架橋機安裝文件組織編造事故架橋機安裝資料申請監督檢驗,騙取檢驗結論;未與銀河公司項目部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未落實雙方安全生產管理責任;默許張坤安排的不具備特種設備操作資格的人員操作架橋機,造成嚴重后果,對事故負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建議由住建部門納入建筑施工領域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和誠信“黑名單”管理。
(4)姚某,男,30歲,銀河公司國道108漢中至勉縣公路擴建工程漢江2號大橋上跨陽安鐵路工程管理服務項目部項目經理,是漢江2號大橋2、3、4跨混凝土箱梁架設施工的實際組織、指揮者,編制的《漢江2號大橋上跨陽安鐵路工程(K89+735)架梁專項施工方案》未對架橋機安全技術條件和操作人員資格等要素提出明確要求;違反中國鐵路西安局集團有限公司對《架梁專項施工方案》的審查意見中對架橋機型號的規定,違規使用張坤施工隊的架橋機和無證作業人員;未與中北公司SG-3標項目部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未落實雙方安全生產管理責任;未對架梁作業危險區域進行嚴格警戒和管控,大量無關人員違規進入架梁作業危險區域,導致事故后果擴大;身為施工現場主要負責人,忽視自身安全,貿然進入危險作業區域,導致自身身亡,對事故負主要責任。本應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鑒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
(5)崔某賢,男,55歲,銀河公司法定代表人,違規承攬工程施工服務項目;拍板決定使用中北公司引入的張坤施工隊及其架橋機;身為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忽視自身安全,貿然進入危險作業區域,導致自身身亡,對事故負主要領導責任。本應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鑒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
(6)王某彬,男,41歲,市質檢中心起重機械檢驗室起重機械專業檢驗師(勞務派遣員工)。未嚴格遵守《起重機械安裝改造重大修理監督檢驗規則》(TSG7016-2016)規定對架橋機進行監督檢驗,未對資料和實物進行審查確認,未發現該架橋機資料造假、資料與實物不符的重大問題;未發現中北公司SG-3標項目部和張坤冒用“民權中泉路橋設備有限公司”特種設備安裝資質組織不具備安裝作業資格的人員安裝架橋機的違法行為;未對架橋機安裝主要環節(如空載試驗、額定荷載試驗、靜荷載試驗、動荷載試驗和過孔試驗等)進行現場監督,未發現架橋機左前支腿支撐銷軸安裝不當,主要受力構件存在私自改裝焊接的重大隱患;指使他人出具《特種設備檢驗工作意見通知書(1)》,檢驗結論嚴重失實,造成嚴重后果,對事故負重要責任。建議主管部門依法吊銷其起重機械檢測檢驗資格,建議由漢中市監察委員會立案查處,追究刑事責任。
(7)朱某,男,30歲,市質檢中心起重機械檢驗室起重機械檢驗員(勞務派遣員工)。未嚴格遵守《起重機械安裝改造重大修理監督檢驗規則》(TSG7016-2016)規定參與對架橋機進行監督檢驗,受他人指使制作結論嚴重失實的《特種設備檢驗工作意見通知書》,造成嚴重后果,對事故負重要責任。建議主管部門依法吊銷其起重機械檢測檢驗資格,建議由漢中市監察委員會立案查處,追究刑事責任。
2.34名責任人中,建議給予黨、政紀處分和其他處理的責任人 27 人(其中 1人死亡免于追究)
中北公司(8人)
(8)呂某杰,男,49 歲,中北公司 SG-3 標項目部安全員,未正確履行職責,建議中北公司按公司內部管理制度予以處理。
(9)趙某航,男,35 歲,中北公司 SG-3 標項目部安全員,未正確履行職責,建議中北公司按公司內部管理制度予以處理。
(10)劉某,男,31 歲,中北公司 SG-3 標項目部副經理,參與事故架橋機造假活動,對事故負一定責任。建議中北公司撤銷其 SG-3 標項目部副經理職務,解除勞動合同。
(11)肖某,男 34 歲,中北公司國道 108 改擴建工程勉縣過境段一級公路 SG-3 標項目部副總工程師,建議中北公司撤銷其 SG-3 標項目部副總工程師職務;建議由住建部門納入建筑施工領域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和誠信“黑名單”管理。
(12)閆某東,男,59 歲,中共黨員,中北公司國道 108 改擴建工程勉縣過境段一級公路 SG-3 標項目部總工程師,2016 年 7月即離開項目部,長期脫離工地技術負責人崗位,建議中共中北公司委員會對其給予黨紀處分;建議中北公司撤銷其 SG-3 標項目部總工程師職務。
(13)黃某軍,男,49 歲,中北公司國道 108 改擴建工程勉縣過境段一級公路 SG-3 標項目部經理,公路工程專業一級建造師。自 2018 年底因事離開工地,長期脫離施工現場。建議住建部暫停其公路工程專業一級建造師資格一年;建議中北公司撤銷其 SG-3 標項目部經理職務。
(14)孔某升,男,34 歲,中共預備黨員,中北公司安全部長兼項目管理中心主任。建議中共中鐵十五局滬昆客專江西段站前工程 HKJX-1 標項目經理部委員會對其給予黨紀處分,建議中北公司撤銷其安全部長兼項目管理中心主任職務。
(15)王某彬,男,50 歲,中北公司法定代表人兼執行董事,對事故負主要領導責任,建議中北公司罷免其法定代表人兼執行董事職務;建議漢中市應急管理局依法給予處個人上一年收入 40%罰款的行政處罰;建議由住建部門納入建筑施工領域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和誠信“黑名單”管理。
銀河公司(2人)
(16)張某,男,35 歲,中共黨員,銀河公司副經理,建議中共陜西西鐵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委員會對其給予黨紀處分;建議陜西西鐵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撤銷其銀河公司副經理職務。
(17)劉某,女,44 歲,銀河公司副經理,分管公司安全技術部,未正確履行職責,建議陜西西鐵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按照公司管理制度給予處理。
豫路公司(2人)
(18)王某霞,女,38 歲,豫路公司國道 108 勉縣段(新街子六一村至武侯鎮水磨灣)一級公路改擴建工程 JL-5 合同段總監理工程師。鑒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
(19)葛某立,男,43 歲,豫路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對事故負有一定責任,建議責成市交通質監站對其進行談話訓誡。
西安利天公司(3人)
(20)路某安,男,67 歲,西安利天公司國道 108 漢中至勉縣公路擴建工程漢江 2 號大橋上跨陽安鐵路工程監理站駐地監理員。建議西安利天公司對其予以解聘。
(21)李某珠,男,66 歲,中共黨員,西安利天公司國道 108漢中至勉縣公路擴建工程漢江 2 號大橋上跨陽安鐵路工程監理站總監理工程師。建議中共陜西西鐵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委員會對其給予黨紀處分;建議西安利天公司對其予以解聘。
(22)石某放,女,62 歲,中共黨員,西安利天公司總經理,安排他人掛名西安利天公司國道 108 漢中至勉縣公路擴建工程漢江 2 號大橋上跨陽安鐵路工程監理站監理工程師,實際從未到崗工作,涉嫌弄虛作假,對事故負一定領導責任。建議中共西安鐵路局集團有限公司離退休管理部黨工委對其給予黨紀處分,建議鄭州中原鐵道建設工程監理有限公司解除其西安利天公司總經理職務。
市質檢中心(4人)
(23)唐某某,女,53 歲,市質檢中心總工程師,分管市質檢中心質量管理體系。對市質檢中心質量管理體系建設領導不力,工作不到位,對事故負一定責任。建議中共漢中市紀委監委駐市市場監管局紀檢監察組對其進行誡勉談話。
(24)李鑫,男,38 歲,中共黨員,市質檢中心起重機械檢驗室主任。受理事故架橋機監督檢驗任務后人員安排失當,對現場監督檢驗工作管理不到位,對監督檢驗人員違規出具結論失實的《特種設備檢驗工作意見通知書》行為失察失管,對事故負重要責任。建議漢中市監察委員會立案查處。
(25)張某智,男,51 歲,中共黨員,市質檢中心副主任,分管起重機械檢驗室。對分管工作出現重大違規行為失察失管。建議漢中市監察委員會立案查處。
(26)張某彬,男,53 歲,中共黨員,市質檢中心主任,主持市質檢中心全面工作。對市質檢中心質量管理體系不健全,特種設備監督檢驗出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出具失實檢驗結論負有重要責任。建議漢中市監察委員會立案查處。
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3人)
(27)陳某,男,48 歲,中共黨員,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股負責人。對事故架橋機現場監督檢查時未審查安裝單位資質和安裝人員資格,對事故架橋機未經監督檢驗已安裝完成、未經登記就投入使用的違規行為失察失管,對事故負重要監管責任。建議勉縣監察委員會立案查處。
(28)朱某靜,男,50 歲,中共黨員,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副局長(2019 年 8 月離任),分管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股。對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領導不力,對分管股室工作疏漏失察,對事故負一定領導責任。建議勉縣監察委員會立案查處。
(29)何某明,男,52 歲,中共黨員,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局長(2019 年 11 月離任),主持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全面工作,對特種設備安全監管工作重視不夠,領導不力,對事故負領導責任。建議勉縣監察委員會對其進行誡勉談話,建議責成其向勉縣人民政府寫出書面檢討。
國道 108 勉縣段一級公路改擴建工程項目管理處(1人)
(30)曾某軍,男,51 歲,中共黨員,勉縣交通運輸局原副局長,主持國道 108 勉縣段一級公路改擴建項目管理處日常工作。作為項目建設單位重要負責人,對項目參建單位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失察失管,對事故負重要領導責任。建議勉縣監察委員會立案查處。
勉縣交通運輸局(1人)
(31)陳某勤,男,50 歲,中共黨員,勉縣交通運輸局局長,國道 108 勉縣段一級公路改擴建項目管理處主任。對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監管不到位,對重點項目建設安全管理掌控不力,對項目管理處工作監管不到位,應對事故負領導責任。建議勉縣監察委員會對其進行誡勉談話,建議責成其向勉縣人民政府寫出書面檢討。
市交通質監站(2人)
(32)許某暉,男,53 歲,中共黨員,市交通質監站國道 108漢中至勉縣(新街子六一村至武侯鎮水磨灣)一級公路改建工程項目監督負責人。對建設工程項目安全生產工作監督檢查不到位,對事故負一定監管責任。建議責成其向市交通質監站寫出書面檢討。
(33)杜某安,男,53 歲,市交通質監站站長。對項目監督組日常工作監督管理不到位,對事故負一定領導責任。建議責成其向市交通運輸局寫出書面檢討。
勉縣人民政府(1人)
(34)田某敏,女,42 歲,中共黨員,中共勉縣縣委常委、勉縣人民政府副縣長,分管道路交通工作,對道路交通建設工程項目安全生產工作領導不力,發生較大安全生產事故,建議責成其向勉縣人民政府寫出深刻書面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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